一、研究的背景與思路
本文作者之一自20多年前開始從事社會學的研習,加入過社會主義轉型大討論;另外一位則是近10年開始從事社會學的研習,經歷著中國社會數字化的轉型。中青兩代人坐在一起,長期的討論和思想碰撞下,我們逐漸形成了共識:1980年代開始的市場化轉型是我國(包括東歐國家等特定國家與區域范圍內)在特定歷史發展階段下的社會現象。而由社會數字化/算法和相關新技術引發的社會轉型則是全球性的,并將持續相當長歷史階段的社會現象。
我們一起決定用“轉型”來描述算法技術帶來的社會轉變。我們認識到,一方面,近10年來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極大地推動了算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從這一標準來看,我們理論上剛踏入算法社會不久,屬于算法社會轉型之初。另一方面,正如本研究主體內容所論述的,算法社會轉型推動社會基本性質和運作方式逐漸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或明或暗、或快或慢,但其帶來的改變是根本性的。因此,算法社會轉型前后的差異成為本研究行文的主要理論邏輯之一。
本研究在立意之初就抱有較高的理論抱負:創作一篇具有基礎性和引領性的,關于算法社會轉型的理論文章。正是在這種動機的驅動下,我們一開始就著眼從哲學角度出發,收集了涵蓋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傳播學、心理學、計算機科學、法學等諸多學科領域的相關文獻,相關文獻準備與閱讀時間接近一年。社會科學一直以來都致力于發現社會各領域中隱藏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背后的社會規律,但算法本身就是一種支配社會運行的規律,它是明確的、被部分人已知的,因此,對算法的研究本質是對一種特殊社會規律的研究,即規律的規律。本研究一開始就著眼從哲學高度對算法的性質進行探討,并且也將其作為“技術物”納入人類幾千年技術發展史的視角對其進行審視。正是從這個視角出發,我們得到了本研究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的理論思路,人類與技術關系的轉型和人與社會的“二重存在性”特征轉型。這兩部分內容都是從人類技術發展和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總體的歷史對比視角出發,以算法技術本身的特征和其帶來的個體與社會特征的變化為出發點,通過前后對比的方式充分凸顯出算法社會的本質特征。第一部分的數字化程度轉型是算法社會轉型的理論前提,第四、五部分是算法社會動態運作過程的轉型。
二、研究的主要理論創見
本研究的主要理論觀點如下:算法社會轉型并不是單一技術領域的轉型,它包括了數字化程度轉型、人類與技術關系轉型、人與社會的“二重存在性”特征轉型、社會規則運作方式轉型和社會博弈方式轉型五大方面,是一種由技術引領的全方位的社會轉型。其中,數字化程度的發展,從最初單一的信息的數字化發展到物、人和社會的數字化,為算法社會奠定基礎,雖然二者的發展在時間上是并行不悖的,但數字社會形成為算法社會形成構成了邏輯前提。理論上,一個算法社會必定是一個數字社會,一個數字社會必定是一個網絡社會,但反之則不一定。其次,隨著數字社會和算法社會的發展,人類與技術關系和人與社會特征發生了顛覆性的變化,這也是算法社會的兩個基本特征。數字社會的發展導致了人與社會的“二重存在性”特征出現,在這個基礎之上,算法社會的發展導致人類不斷被算法客體化。這兩個特征意味著人類相對于算法技術主體性的消減與反轉,也意味著社會的反身性極大地增強了,這也將極大地強化和促進社會的不平等。人類與技術關系、人與社會特性的變化是一種靜態結構與關系的變化,而社會規則運作方式和社會博弈方式的轉型代表了社會動態運行機制的變化。社會規則算法化有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從目前發展來看,算法已經在個人與社會識別、信息分配與引導、資源權利與機會的分配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其也將在未來逐漸成為主導社會運行的核心力量。除了協調、控制、分配外,社會博弈方式體現了社會規則運作方式的另一面,算法社會中的博弈方式也將發展成為以算法對抗和個人算法對抗的方式為主,不擁有算法對抗攻擊與防御技術的一方將在算法博弈中處于明顯劣勢。
除了以上這些較為系統的理論論點之外,我們認為本研究還有許多零星的理論觀點能給讀者帶來較大的啟發性。如算法社會中的算法呈現出體系化的特征,每個領域有每個領域的算法,每個區域有每個區域的獨特算法。每個組織有組織內部的算法,乃至每個個體能具有針對每個個體的算法。各個算法涵蓋的群體與范圍不一樣,有的算法可以影響全世界,有的算法能影響一個國家或一個區域;有的算法能影響各個領域,有的算法則只在經濟、政治、文化等特定領域內發揮作用。不同層級與不同領域的算法如同各類別的法律規則一樣,構成了一個算法體系,共同控制著社會的運行。再如,個體和社會的現實與數字化的“二重存在性”將導致一個在個體層面和社會層面有意思的現象,即個體層次的“去中心化”和社會層次的“中心化”。個體層次的“去中心化”指的是個體保持充分的獨特性和選擇自由;社會層次的“中心化”指的是從算法社會整體來看,社會正逐漸被控制,新的中心性權力不斷出現。又如,第三部分(人與社會的“二重存在性”特征轉型)中關于“真實社會中個體的社會階層會對數字世界中的社會階層的影響”和“數字世界中的影響力對個體在真實社會中的社會階層的影響”的理論分析能為將來可能的實證研究提供一種可能的理論假設。
三、研究對現實的反思或建設性意見
本研究的定位是純粹的理論性文章,在寫作過程中也力求做到價值中立,不追求對社會實踐做出基于當下的價值判斷。但鑒于關于算法與平臺的管理正是當今的熱點社會問題,我們也試圖從本研究的理論觀點出發,給關于算法的治理提供一些建議。
一是算法管理可參考立法程序進行。正因為算法的本質就是技術化的社會規則,并且具有很強的類似法律體系的特征,因此建議對算法的管理應該參照立法的管理,首先應先制定一套類似立法法的算法制定規則,各領域、各行業在這個管理規則的框架下建立各自的規則。當然,規則的制定也應該有正規化、常態化和專業的機構與程序來進行組織保證。
二是數字社會中影響力應該增加“個人所得稅”式的累進限制。因為社會與個體的“二重存在性”特征導致社會不平等被強化和放大(這本質也是一種自由市場的力量,需受到宏觀調控的制約)。因此,為了避免社會不平等的加劇,應有國家的涉入,使得數字社會中的影響力與實際社會中的社會聲望與影響大體匹配,避免擴大效應,進一步強化社會不平等。所以建議在數字社會中,應該針對個體增加類似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制度一樣的累進式限制,個人影響力越大的,影響力(流量)的剝奪越高。具體可以采取限制粉絲數、發言量、轉發量、播放量等方法進行。
三是對算法信息、權利、義務分配進行差異化規制。算法運作的流程從信息分配、權利機會分配到義務分配,所涉及的道德性和權力性越來越強,因此,對這三者應進行差異化規制。信息分配應進行一般規則、制度層級規則的限制,權利的分配應進行至少是條例層級規則的限制,義務的分配應完全遵從法律層次的要求來執行。當前,后兩者的算法運作還是受很多規則的限制的,但在信息分配時候的限制還不是很多,平臺擁有很大的自主權。對這一環節也應該有規則出臺,來對信息的分配進行制約,如平臺在信息推送中應該提供一定比例給不是為了吸引用戶、增加利潤的其他差異化信息,避免個體觀念的極化。
四是對算法對抗攻擊防御方法的差異化管理。在數字社會中,算法對抗攻擊方法就如同這個空間中的“進攻性武器”,算法防御方法就如同“防御性武器”。在真實社會中,武器的使用是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加以限制的,在數字社會中也應該有規則對“進攻性武器”進行限制乃至禁止。而對于“防御性武器”,則應該適當地加以推動與鼓勵。此外,數字社會中的國家界限相對模糊,從國家競爭的層面看,算法博弈也將日益重要,因此算法對抗攻擊防御方法也應逐漸提升至國家的戰略高度,將其作為國家競爭對抗的戰略方法之一進行技術儲備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