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作為提供社會福利、應對社會問題的一種創新模式,自20世紀起在全球范圍迅速流行、發展起來。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本具有不同的內涵和機制,而社會企業立足于以商業的運作方式來實現社會價值,這既是其核心優勢,又是其不可回避的內在矛盾[1][2]。而圍繞如何將商業運作的機制和社會價值的實現整合起來,不同的國家進行了因地制宜的嘗試,這使得社會企業出現了多元的定義和形態。在我國,社會企業一直被視為一種舶來現象,其發展極大地受到了歐洲“社會經濟”路徑和美國“非營利部門”路徑的影響??膳c此同時,我國社會企業是在我國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興起、繼而嵌入在我國社會的結構中不斷成長的。以往學界對國外經驗及適用性進行了豐富的探討,也針對部分本土社會企業案例進行了分析,卻極少對我國社會企業自身的成長路徑進行梳理和總結。那么,我國社會企業是如何在本土環境的變遷中發展的?這樣的發展路徑與國外(尤其是歐美)相比有何自身的特色?基于這樣的特色,我國社會企業在面對其發展的關鍵議題——整合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時有何獨特的做法?在厘清我國社會企業獨特性的基礎上,我們又應當如何理解和應對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問題?這些都亟待探討。
本文認為,雖然“社會企業”這一概念是從國外引入的,但其內涵中對于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整合契合我國傳統文化對“義利合一”的推崇,并且合乎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資源配置邏輯,在我國有著深刻的發展基礎。在單位制時期中,國家主導的國企、福利工廠、人民公社等也具有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整合起來的特質,不過它們是在“政社企合一”的制度背景下產生的,與當前“政社企分離”下的社會企業不盡相同。但從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來看,單位制時期的多重價值組織可以視為當前社會企業的“前身”,其與社會企業的發展在邏輯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互承接:一來,黨和政府在兩階段的發展中都發揮了引領性的關鍵作用;二來,強調對共同體責任的合作社型社會企業一以貫之。
新時代以來,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部署下,我國社會企業進入了發展的新階段。不論是從政策探索的角度,還是社會創新的層面,我國社會企業都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發展道路。一方面,2018年出臺的《北京市社會企業認證辦法(試行)》打破了對于社會企業的“企業”身份限定,將社會企業定義為以優先追求社會效益為根本目標,持續用商業手段提供產品或服務,解決社會問題、創新公共服務供給,并取得可測量的社會成果的企業或社會組織。這是一種識別性制度的嘗試。另一方面,我國一些實踐者采用了雙軌式的身份,即在一份事業的基礎上同時設立兩個機構,一為工商注冊的企業,另一為民政注冊的社會組織,兩套機構相互配合。這是我國社會企業在整合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上的獨特嘗試,而嘗試的目標在于將社會企業塑造成一種社會良性自主運轉的機制。但不可忽視的是,社會企業構建自主性的模式也具有福利貨幣化的傾向,這不僅會消解社會企業的創新與價值,還不利于社會整合。唯有保持社會企業在發展形態上的開放性、構建國家與社會企業對社會發展的共識,才能真正發揮社會企業價值整合的優勢,從而滿足人民日益多元的福利需求。
一、社會企業的中國道路我國社會企業是在國外和國內的兩重力量影響下發展起來的。一方面,來自國外的經驗極大地推動了社會企業在我國的興起和成長,尤其是歐洲和美國的社會企業研究、實踐被我國學者和實踐者廣泛介紹、傳播。另一方面,社會企業是其所處環境的產物,當地已有的制度格局、文化環境等都會極大地影響社會企業的組織形態和運行邏輯,我國也不例外。比如,金錦萍就認為各國對于社會組織從事商業活動的態度影響了社會企業究竟屬于哪個部門(營利部門還是非營利部門) [3]。所以,只有在比較的語境中,才能厘清我國社會企業發展中的兩重力量,才能明確我國社會企業發展路徑的普遍性與特殊性。
(一)來自國外的經驗:歐洲與美國的兩條路徑
據雅克·迪夫尼總結,社會企業的理論研究路徑主要有兩種,一種為“社會經濟路徑”,另一種為“非營利部門”路徑,后者的分析以美國為核心,而前者則在歐洲得到了廣泛的認同。[4]當前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所借鑒的經驗也主要來自歐洲和美國:英國大使館文化教育處最早將社會企業的概念引入中國,并在中國開展了一系列社會企業家技能培訓項目、搭建相應的社會投資平臺等;而最早由美國伯克利大學哈斯商學院創辦的全球社會企業創業大賽在2009年進入中國后也迅速激發了青年學生對于社會企業的關注。所以,本文先對影響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的國外因素進行梳理,即對歐洲和美國的社會企業發展路徑進行分析和總結。
在歐洲,法國通常被認為是社會企業或者說社會經濟的發源地[5],其組織形態主要以合作社、互助社團、協會、基金這四種形式為主[6]。其實早在19世紀,具有類似內涵的組織就出現了,但主要以非正式的、秘密的形式而存在,缺乏法律制度的認可。直到1901年法國《結社法》的頒布,社會經濟組織才獲得了合法身份,這并非因為其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參與主體得到了承認,其也并非因為其成為了公私部門的聯結橋梁,而是由于共和制度與天主教會對于個體權利的意識形態斗爭[7]。即便歐洲各國的具體情形不同,也發展出各自的組織形式,比如葡萄牙的社會團結合作社、希臘的有限責任社會合作社、比利時的社會目標公司等等[8],但伴隨現代國家政權建設和社會全面轉型的進程,這些社會經濟組織都肩負著共同體重塑的重任,所以服務于共同體、讓共同體受益是這些組織的首要追求。
而在美國,社會企業的興起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里根政府對于非營利組織資金支持的縮減。[9]薩拉蒙就總結到,對于美國的非營利組織而言,40%的資金來源都是政府,所以在政府資金縮減的背景下,非營利部門領域需要一場革命,來撬動更多的私人資源[10],這不僅促動了非營利部門對于金融工具的引入,更是激發了以商業和公益為雙重目標的社會企業的大量興起。
可見,盡管歐洲和美國的社會企業都是試圖糅合商業和社會兩重價值的組織,但歐洲的社會企業面臨個體難以整合、社會秩序需要重構的轉型瓶頸,美國的社會企業則是以一種創新組織的面孔出現的,為了應對原本多元主義下分立的“國家——社會”在處理公共事務、提供福利上的失靈。所以歐洲路徑中,社會企業強調對共同體、社區的責任,美國路徑中則強調在自給自足中產生社會效益的創新??屏志蛷慕M織側重目標、共有組織形態、重點領域等方面總結了歐洲和美國社會企業的不同(參見下圖)。[11]
從歐洲和美國的社會企業的發展路徑可以看出,社會企業旨在將社會效益和商業模式結合起來,在其身上同時體現了市場和社會的雙向運動[12],所以,當地面臨的具體的轉型問題尤其會影響社會企業的走向。這充分反映在在科林編纂的《社會企業:全球比較研究》(Social Enterprise: A Global Comparison)中,比如在阿根廷,工人自主經營的合作社就是在國家經濟全面破產后開始興起,來創造就業并提供穩定的商品流通。[13]自1949年以來,我國社會經歷著從傳統走向現代的巨大轉變,這種轉變既是在我國幾千年來社會基礎上的衍生,也是在吸收不同文化、思潮和發展經驗下的演變,這種巨大轉變形塑了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使得我國社會企業與歐洲和美國兩種路徑皆有相似之處,也同時蘊含了與兩者完全不同的邏輯。
(二)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基礎與路徑
社會企業中對于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整合本就與我國傳統思想中的義利之辨有著異曲同工之處。中國思想史中本不存在完全對立的概念,兩兩對應的概念總是存在一種可推延性,是以一種連續統的形式存在,例如家與國、情與理、利與義、私與公。[14]自明末清初以來,“舉私利以成公義”的義利觀念逐步形成,通過得當的方法,私利可以轉化為天下大公與大義。[15]在我國,社會企業這種“義利合一”的理念具有相當的文化認同。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伴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我國出現了與當今社會企業具有相似之處——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共同作為目標——的組織,比如國企、福利工廠等。時立榮等人就依此為立足點,將現有“社會企業”的概念進行了中國特色的延伸和擴展,將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追溯至建國之初,歸結為建國初期社會企業的萌芽階段(1949年-1955年)、計劃經濟時期社會企業的實踐階段(1956年-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企業的發展階段(1978年-今)[16]。這一總結力圖將“社會企業”這一概念進行本土化理解,是探索和分析中國特色的社會企業的有益嘗試。不過,這樣的總結也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畢竟單位制時期“政社企合一”背景下的同時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與當前舶來的“社會企業”概念具有本質的差別——前者由國家發起,而后者則發自社會。所以本文將前者視為當前社會企業的“前身組織”,而社會企業則是發自社會、“政社企分離”背景下的以商業手段實現社會價值的組織。盡管兩者具有本質的差別,但在發展邏輯上具有一定的承接。
建國之初,各項事業百廢待興,我國一方面亟待恢復生產、加速經濟建設,另一方面需要重建社會秩序、提供社會福利。黨和政府采取了“政社企合一”的思路將各項事業進行整合,通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國家主導社會福利的方式推動了具有多重價值和目標的組織的形成。例如,1953年《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開啟了合作社的普遍建立,以及在城市中“以工代賑”開展的勞動組織等[17]。這種多重目標的組織就是“單位”的雛形,在1956年我國的就業場所已經基本具備了“單位”的特征[18]。單位社會的形成塑造了我國國家與社會的合一關系,社會不是消失了,而是走入單位內、被國家“包裹”起來。這就使得,這一時期的不少組織都是既具有經濟價值,又具有社會價值的,比如城市中的國有企業、農村中的人民公社,以及國家針對烈屬、軍屬、貧民、殘疾人、流浪、刑滿釋放人員等群體開展的社會福利工廠等。就如同李培林等在調研美國和加拿大的非營利組織后指出,我國雖然沒有完全發自社會的“非營利組織”,但在功能上,事業單位卻與之類似。[19]盡管在這一時期,我國沒有發自社會的“社會企業”,但在功能上,國有企業、福利工廠、人民公社都與之有類似之處。
從對于共同體責任的強調而言,我國“政社企合一”背景下的社會企業“前身組織”與歐洲路徑的社會企業形態具有相似之處,都發揮了將民眾整合起來的功能。但其并不具有民眾自發的屬性,相反,在“政社企合一”下的“前身組織”中,個人對國家全面依附。這樣的模式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存,但卻相互牽制,難以解決我國面臨的轉型問題。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逐步引入市場機制,“政企分離”和“政社分離”逐步進行,強調各個組織從法律上建立獨立的身份、明確的目標、專業的分工。伴隨國有企業改革,我國社會福利面臨從單位內走向單位外,1983年全國第八次民政工作會議提出,“國家可以辦,社會團體可以辦,工廠機關可以辦,街道可以辦,家庭也可以辦”,打開了“社會福利社會辦”的局面。伴隨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各個主體的摸索,“國家—市場—社會”的福利提供格局逐步形成,黨和政府、企業、各類社會組織都從不同的角度提供公共服務、參與公共事務。在“政社企分離”的背景下,一方面,政府部門、學界、社會組織愈益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建設,不論公有制企業,還是非公有制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全面覺醒。另一方面,在國家的推動和支持下,發自社會的社會企業大量興起:伴隨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企業推動、農戶自發、黨支部帶動農戶成立的農村合作社紛紛建立[20];在以“創新”為核心話語的“社會企業”的概念介紹到國內后,出現了一大批社會企業培育平臺,通過動員、培訓社會企業家,來促進社會企業的建立。
可見,“政社企分離”下的我國社會企業不僅是具有多重價值的組織,還是基于社會力量的治理參與主體。其從面臨的轉型議題和組織形態上都與歐美兩條路徑的社會企業更為接軌,其與國家力量主導、承擔公共責任的國有企業、福利工廠等完全不同,也與履行社會責任的其他所有制企業不同,并且與以公益運作為手段來實現社會價值的社會組織也不同。我國社會企業與這些組織逐步區分開來,是嘗試通過商業運行來實現社會價值的組織,其法律身份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社會組織。據《中國社會企業與社會投資行業掃描調研報告》統計,我國目前具有社會企業身份認同且被行內認可的社會企業1684家,而寬口徑統計的社會企業(納入一定比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合作社)則約有175萬家。[21]
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走的是一條實踐先行的道路。在“政社企合一”的背景下,我國各類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多重目標的特征,這使得就業勞動組織普遍具有“社會企業”內涵中的多價值特性。而在“政社企分離”的導向下,我國社會企業吸收了來自歐、美等其他地區的經驗,成為價值融合下的創新組織,這一形式撬動、吸引了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我國社會治理中。
二、比較視野下的我國社會企業
在我國,“政社企合一”下的社會企業“前身組織”和“政社企分離”下的社會企業在形態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在邏輯上有一定的相互承接。一來,黨和政府在兩階段的發展中都發揮了引領性的關鍵作用。二來,強調對共同體責任的合作社型社會企業一以貫之。以往學界總將前者作為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的獨特之處,但其顯示的恰恰卻是我國社會企業在發展上的普遍特征——在其他的國家和地域中,政府在社會企業發展中的參與同樣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有美國的學者提議將社會企業視為三重價值組織(tri-value organizations)[22]。后者則與歐洲“社會經濟”路徑中以共同體責任為目標的社會企業發展具有相似之處,但在從“政社企合一”到“政社企分離”過程中的演變卻顯示出我國社會企業生長的根基具有獨特性。
建國后,我國逐步形成了單位體制,國有企業、福利工廠等是具有政治、經濟、社會三重目標的全能型組織,社會生長于其中,而國家對其進行全面領導。而戰后的西方社會中,雖然伴隨國有化進程,國有企業承擔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主要責任,但國家與社會始終處于分立關系,社會力量在公共事業中仍然發揮著獨立的作用。所以,20世紀80年代的私有化浪潮到來后,西方國家向社會的放權迅速激發了大量的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福利提供中。但相比之下,改革開放中我國單位社會能否順利轉型,尤其是國有企業能否深化改革取決于社會保障、福利體制的重建進程[23],這需要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到公共治理、提供福利中來,可已習慣居于單位之內的社會力量又缺乏相應的途徑和能力。從而在改革開放初期,社會力量需要在國家的主導和支持下萌發、孕育。
結合這樣的普遍性和獨特性,我國當前社會企業可以分別從“個體—社群”的路徑和“個體—社會”的路徑出發,劃分為兩種類型:前一種路徑下,社會企業家將面臨共同境況的社群成員組織起來,以商業手段共同解決自身的問題,可以稱之為“自力更生”型社會企業;后一種路徑下,社會企業家直接面對某一社會問題,其并不尋求對這一問題有共識或者受到這一問題困擾的社會成員作為“同盟”,而是借助商業手段組建具有專業性的團隊來干預、調節、治理,可以稱之為“成人之美”型社會企業。在當前,常見的“自力更生”型社會企業主要是欠發達地區或者在勞動力市場缺乏競爭力的社會成員自發組織起來的經濟合作組織[24],比如各類農民合作社、殘疾人自辦企業等。而“成人之美”型社會企業的形態和所在領域都非常多元,促進就業、社會照料、醫療、教育、扶貧、環保等。這兩種類型的社會企業的差別并非在正式的所有權模式或治理結構上,而是在于社會價值產生的環節上?!白粤Ω毙蜕鐣髽I的社會價值產生于生產過程,而“成人之美”型社會企業的社會價值取決于其產品價值。也就是說,“自力更生”型社會企業中,當組織成員能夠有機動員起來、共同參與并解決自身問題時,這一過程本就具有社會價值。但是“成人之美”型社會企業的社會價值凝聚在其提供的產品中,不論這種產品是消費品、服務提供,還是金融支持等,當其不僅僅是商品,而且能夠產生社會效益、解決社會問題時,社會企業才具有社會價值。當然,“自力更生”型和“成人之美”型社會企業的分類并非相互對立、分隔的。兩者在發起路徑上不同,但在發展中也具有轉化的空間?!白粤Ω毙蜕鐣髽I在逐步壯大后可能兼具“成人之美”社會企業的特征,也就是“個體—社群—社會”的發展路徑。比如殘友集團,其從一開始僅有5名殘疾人的企業,在2012年壯大成為包含1家基金會、8家非盈利機構、32家社會企業的殘疾人就業平臺,并且作為孵化平臺不斷支持殘疾人進行創業。
如此來看,我國社會企業不僅在發展路徑上具有自身的特征,而且在面對自身發展的關鍵議題上——如何整合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也具有獨特的做法。
三、價值如何整合:我國社會企業的特色邏輯
社會企業相比其他的現代組織形式,最大的差別在于將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整合到同一個組織的運行邏輯中。盡管在歷史中,這種富有多重價值的組織行為并不新奇,但伴隨經濟全球化,市場機制對于資源分配的調節作用愈益加強,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逐步在內涵、目標、實現手段等方面區分開來,這使得如何面對其內在的價值張力是社會企業研究的核心議題。不同的國家基于自身傳統和轉型情境選擇了不同的整合價值方式。在我國改革開放的轉型背景下,一方面社會需要國家強有力的支持來獲得自主性,另一方面雙軌式的改革邏輯也激發各個領域呈現出多元的、混合的發展方向。不同于歐美以界定社會企業獨立法律身份來促進社會企業的價值整合,我國在自上而下的應對上以識別性制度來推進社會企業的價值整合,在自下而上的應對上,則出現了雙軌式身份的嘗試來協調兩重價值。
(一)獨立身份引發的歐美經驗悖論
歐美社會企業的研究一致認為,能否整合多重價值既關系著社會企業能否在身份上獲得各方統一的認識,也關系著其在行動上能否高效帶來多重效益。史密斯和劉易斯將社會企業的價值張力引發的行動困境總結為四個方面,即運行、組織、歸屬和學習:運行方面,社會企業需要追求多重甚至矛盾的目標,抑或必須回應多個利益相關者的不一致需求;組織方面,社會企業需要兼顧相互沖突的組織結構、文化、實踐和過程;歸屬方面,社會企業的領導者、員工及其面向的公眾難以對社會企業的價值建立統一的身份認同;學習方面,社會企業要尋求長期的規模、適應性等成長,也要在短期中獲得穩定性、確定性等。[25]在這一研究基礎上,有學者進一步總結了制度理論(institutional theory)、組織理論(organizational theory)、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 theory)、悖論理論(paradox theory)對社會企業價值張力的分析。[26]這些理論都為社會企業如何應對價值張力提出了建議,比如雇傭具有理念的員工、并行兩種邏輯的實踐、納入多元的成員、納入多重背景的利益相關者、理解雙重價值能夠相互加強等等。整體來看,這些理論研究大都認為價值張力既是挑戰又是機遇,其持續存在于社會企業,本就是社會企業的顯著特性[27]。從而,國外的理論和實踐均認為,應對社會企業價值張力的方式不是將其納入現有的制度環境下,而是應當進行制度創新,給予社會企業獨立的法律身份[28]。
隨之,各色社會企業制度在歐美各國興起。比如,英國的社區利益公司(CIC)條例,其把社區利益公司規定為以商業形式實現社區目標的實體,在準入和推出上設置了社區利益標準和資產鎖定條款。[29]再比如,在美國各個州也陸續出現了不同的社會企業立法,比如佛蒙特州的“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L3C)、馬里蘭等州的“受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加利福尼亞州的“靈活目的公司”(FPC)、華盛頓州的“社會目的公司”(SPC),也都被其他一些州所采用。[30]
然而,通過確立社會企業獨立的法律身份真的能夠促進社會企業實現價值整合、發揮積極的社會影響么?格雷迪里德比較了具有社會企業身份的社會企業、非正式的社會企業、具有企業身份的社會企業、具有非營利部門身份的社會企業在親社會行為上的差異,認為具有社會企業身份的社會企業能夠提供更多有益社會的產品或服務。[31]這樣來看,得到法律認證的“混血”身份的確有助于社會企業在認同和行動上協調、整合多重價值。但與此同時,社會企業立法主要是在企業立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保障社會效益的條款,這就涉及了社會效益如何判斷和測量的問題。諸多學者都認為,現有的混合價值計算(Blended Value Accounting)并不是對“現實”的衡量,難以反映社會企業真正的實踐情況[32][33][34]。馬納蒂在具體分析了社會企業廣泛使用的投資社會回報(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這一測量工具之后,同樣認為這仍然是一種基于商業邏輯的測量,與其稱之為創新,不如說是現有制度的同構壓力,所以不應當強迫社會企業都納入混合價值計算的體系。[35]
這樣來看,歐美國家更關注正式制度環境對于社會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期望以制度創新的方式來應對社會企業整合價值的使命。但是,正式的法律身份卻也帶來諸多問題。首先,社會效益測量的商業邏輯或“新公共管理主義”要求的問責制并未讓社會企業跳出已有的制度體系。其次,基于社會企業的多樣形態,各國無法對社會企業進行統一的立法,只能根據具體的類別來出臺不同的法案。最后,一直以來各國力圖將社會企業進行開放性的解讀,是為了使其成為一個能夠應對各類社會問題的政策工具[36],但正式制度勢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這種開放性。
(二)特色的整合邏輯:識別性制度與雙軌式身份
我國當前的社會企業同樣面臨價值整合的困境。[37][38]不過,不論是從自上而下的回應,還是自下而上的應對上,我國的情況都具有一定的獨特之處。一方面,在國際交流和影響下,黨和政府積極為社會企業創造有利于發展的制度環境,各地根據自身的情況開始嘗試解決社會企業缺乏法律身份的問題。但是相比歐美設立獨立的法律身份,我國目前對社會企業身份的認證主要是識別性的。另一方面,我國社會企業在現有的制度下通過“一份事業、兩個機構”的雙規式身份,在適應已有的制度環境下來應對價值整合。
伴隨“社會企業”的概念逐步在我國扎根,不少學者都認為我國也應當為社會企業設置獨立的法律身份。[39]而金錦萍也認為“社會企業”應當是一個識別性的符號,其并沒有沖破已有三個部門的組織類型。[40]而2018年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社會企業認證辦法(試行)》,以及成都市出臺的《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社會企業促進社區發展治理的意見》也是通過識別性制度來扶助社會企業的發展的。
在理順和整合兩重價值上,我國社會企業也采用了雙規式身份在已有制度環境下“求生存、求發展”。比如一些發展較為成熟的社會企業在一份事業的基礎上同時設立兩個機構,一為工商注冊的企業,另一為社會組織注冊的基金會、民辦非企業或社團。例如殘友集團在2011年設立了鄭衛寧慈善基金會,進一步以基金會為平臺實現針對殘疾人的公益支持與服務,同樣的,科學松鼠會也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北京朝陽區哈賽科技傳播中心)與企業(北京果殼互動科技傳媒有限公司)進行運作,這兩個社會企業都是先通過商業企業完成可持續模式,然后營利的資金來反哺社會組織。也有社會企業是先以社會組織的身份實現社會目標,然后建立商業組織來更好地參與市場,比如長春心語協會[41]、臺灣的“瑪納—光原”社會企業[42]等。
識別性制度和雙軌式身份顯示出我國社會企業在價值整合時手段混合、結果導向的特征。這也是由于在我國歷來的社會文化中,“手段不講究”和“目標講究”的特性。[43]而本土文化中各個概念非對立、可轉化的特質也使得社會成員更容易認可多重價值、多重目標的組織,社會企業家也具有更靈活的空間去實現“義利合一”。這是社會企業在整合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上的中國特色,卻也被當前的理論研究所忽視。
四、轉型迷思:社會的自主性還是福利的貨幣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企業將對個體積極性的調動和對社會效益的強調結合起來,一直備受推崇。不論是黨和政府,還是企業家、公益人士、學者等都將其視為能夠自我造血、自我維持的社會福利提供者。盡管在不同的國家中,社會企業包含了不同的社會理想,比如通過社會自身的力量來實現良性運轉,抑或通過利益的凝結來整合的社會共識與秩序,但一致的是,社會企業能夠激發社會的自主性,促使更多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福利提供中,為社會穩定、健康地轉型提供思路與方案。在我國,社會企業“義利合一”的特質以及由此展開的價值整合爭論本就與傳統思想中的“義利之辯”異曲同工。兼具社會和經濟價值的組織貫穿在我國社會的轉型中,在不同的階段發揮了不同的作用。尤其是伴隨我國改革進程的推進,社會企業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發展出多元的形態,嘗試滿足人民日益多元的福利需求、提供應對社會問題的方案。相比社會組織,社會企業力圖通過商業模式作為自身經濟來源,從而解決對其他組織捐贈、支持的依賴,抑或將原本需要幫助、“施予”的社會成員動員起來,以互助的方式改善境況、解決問題。這樣的意旨使得社會企業成為一種社會自主走向良性運轉的機制設計。
但值得反思的是,社會企業這一機制設計能在世界范圍得到認可正是由于已有機制在福利提供和建設社會上的不足和失靈,這其中就包含政府、商業機制。而在社會企業的發展中,商業機制是其保持自主性的手段,政府機制是其獲得合法性的渠道,而這兩者一個基于盈利目標的管理、一個基于問責制度的規范都使得社會企業傾向以貨幣為內核的測量方式來衡量自身的作用、向公眾宣傳自身的價值來獲得各界認同。這就難以避免福利貨幣化的走向,這不僅會消解社會企業的創新與價值、使其不過是維護資本價值的工具,還不利于社會整合、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與問題。從而,在當前我國轉型階段下,對社會企業發展的推動、支持應當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社會企業本身就是各方共治的平臺。盡管社會企業將商業手段作為自身造血的方法,但若使商業手段運轉起來,其在發展初期必然需要來自政府和市場的支持,國內外的情況皆是如此。所以,商業手段對于社會企業而言,最重要的功能在于資金來源渠道和福利提供方式的多樣化,而非獲得西方理論意義中的獨立性。所以,黨和政府應當著力加強、完善社會企業資金平臺的建設,這既包含公益創投平臺的建設,也包含政府購買、社會捐贈等機制的完善,并且進一步探索社會企業有效運轉的融資結構。
其次,社會企業是參與共治的一種組織形式。社會企業是當前激發更多主體參與社會治理、提供福利的組織形態,但不應當對其意義過度評價。一方面,社會企業自身還面臨著諸多內部治理、身份認同等問題;另一方面,其在實現社會目標時引入的商業手段并非萬能,在應對實現復雜的社會目標上非營利的運作模式難以被取代。社會企業能否獲得成員認同和社會共鳴,都受到了轉型中紛雜的具體情境的影響。所以,以混血身份運行和雙軌式身份運行看似具有相同的理念,實則大相徑庭,前者在實現社會目標上更有創新潛質,后者在面對價值張力時更靈活,所以應當保持社會企業在發展形態上的開放性。與此同時,黨和政府在促進社會企業發展時應當謹慎對待對其社會效益的測量,在指標的選取上保持開放,從而不損害社會企業的多元特質,尤其是給予短期尚未顯示成效、但具有發展潛力的社會企業同樣的空間和機會。
最后,社會企業具有強烈的促進社會發展的意旨,而何為“發展”、如何“發展”直接影響其理念、目標和行動。從而,其在理解“發展”和探索“發展”的方向上與黨和國家保持一致才能真正形成共治的合力。但在當前針對社會企業的各類培育、孵化平臺中,以塑造社會企業家“發展”共識為目標的溝通環節尚且缺失。所以,黨和政府應當通過社會企業家培訓平臺、政府購買平臺、社會企業孵化平臺等進一步與社會企業溝通、交流,尤其是在應對社會問題、提供社會服務等在目標上達成共識、而在方式上相互理解、尊重,并厘清社會企業的特色和責任??偠灾?,推進社會企業的發展應當兼顧其形態上的創新空間和理念上的一致共識,如此方能在共治共享格局下促進我國社會在轉型中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發展道路。
注釋:
[1][27]Smith, W. K., Besharov, M. L., Wessels, A. K., & Chertok, M. “A Paradoxical Leadership Model for Social Entrepreneurs: Challenges, Leadership Skills, and Pedagogical Tools for Managing Social and Commercial Demands”. Academy of Management Learning & Education, 2012, 11(3): 463-478.
[2]Tracey, P. , & Phillips, N. “The Distinctive Challenge of Educating Social Entrepreneurs: A Postscript and Rejoinder to the Special Issue on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cademy of Management Learning & Education, 2007, 6(2):264-271.
[3][40]金景萍:《社會企業的興起及其法律規制》,《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9年第4期。
[4][5]雅克·迪夫尼:《從第三部門到社會企業:概念與方法》,丁開杰、徐天祥譯,《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9年第4期:112-113.
[6][7]Lindsay, G. & Les Hems, “Sociétés Coopératives d'Intérêt Collectif: The Arrival of Social Enterprise Within the French Social Economy”.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2004, 15(3):266, 267.
[8]王世強:《社會企業的官方定義及其認定標準》,《中國社會組織》,2012年第6期。
[9]Kerlin,J. A.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Global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2010, 21(2): 162-179.
[10]薩拉蒙:《慈善的新前沿與社會目的投資》,李詩心譯,《中國社會組織》,2016年第22期:58。
[11]Kerlin, J. A. “Social Enterpr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Understand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Differences”.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2006, 17(3):246-262.
[12]波蘭尼:《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13]Roitter, M., & Vivas, A. “Argentina”. In J. Kerlin (Ed.), Social Enterprise: A Global Comparison, 2009: 151.
[14]翟學偉:《中國人行動的邏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42。
[15]魚宏亮:《明清之際封建與郡縣之辨再探——權力、利益與道德之間》,《文史哲》,2018年第3期。
[16] 時立榮、徐美美、賈效偉:《建國以來我國社會企業的產生和發展模式》,《東岳論叢》,2011年第9期。
[17]崔乃夫:《當代中國民政》,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4 年:292。
[18]路風:《中國單位體制的起源和形成》,《中國社會學(第二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118。
[19]李培林、徐崇溫、李林:《當代西方社會的非營利組織--美國、加拿大非營利組織考察報告》,《河北學刊》, 2006年第2期.
[20] 韓國明、李偉珍:《村莊公共產品供給框架下農民合作社的生成路徑分析——基于歷史制度主義視角》,《農村經濟》,2012年第1期。
[21] 王勇:《中國社會企業與社會投資行業掃描調研報告》,《公益時報》,2019年4月16日,網址: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6371.html。
[22] Herranz, Jr. J., Council, L. R., & McKay, B. “Tri-Value Organizationas a Form of Social Enterprise: The Case of Seattle’s FareStart”.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2011, 40(5): 829-849.
[23]樊綱:《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國有資產重組與國有投資公司的作用》,《經濟研究參考》,2001年第1期。
[24] 當然也會存在一開始并不以經濟提升為主要目標的互助組織逐步發展成為社會企業的情況,比如北京病殘青年俱樂部后工商注冊為“HTY信息咨詢中心”,但這類情況中,商業手段主要是作為資金籌措的補充渠道。
[25]Smith, W. K., & Lewis, M. W. “Toward A Theory of Paradox: A Dynamic Equilibrium Model of Organizing”.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11, 36(2).
[26]Smith, W. K. , Gonin, M. , & Besharov, M. L. “Managing Social-business Tensions: A Review and Research Agenda for Social Enterprise”.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2013, 23(3): 407-442.
[28]Addae, A. E. “Pathways to Sector Selection: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Social Enterprises”. Nonprofit 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 2018,28(3), 349-365.
[29]劉水林、王波:《社會企業法的性質:社會法私法化的新路徑——以英國社區利益公司條例為樣本的分析》,《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2年第1期。
[30]徐君:《社會企業組織形式的多元化安排:美國的實踐及啟示》,《中國行政管理》,2012年第10期。
[31]Graddy-Reed, A. “Do Hybrid Firms Out-Provide Traditional Business Structures? An Examination of Prosocial Behavior in North Carolina Firms”.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2018, 47(6): 1223-1248.
[32]Brunsson, N., & Olsen, J. The Reforming Organization. London: Routledg,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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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劉志陽、金仁旻:《社會企業的商業模式:一個基于價值的分析框架》,《學術月刊》,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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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余曉敏、張強、賴佐夫:《國際比較視野下的中國社會企業》,《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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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鄭南、莊家怡:《日本勞動整合型社會企業的發展與創新——以Wappa之會為例》,《學習與探索》,2018年第8期。
[43]熊萬勝:《基層自主性何以可能——關于鄉村集體企業興衰現象的制度分析》,《社會學研究》,2010年第3期:55。
原文載于《學習與實踐》2019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