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口遷移和流動是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它不僅是一個人口變遷的現象,也是一個衡量歷史、社會和經濟變遷的重要指標。伴隨著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以及新中國成立七十周年,我國經歷了快速的社會轉型與經濟發展,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相應的,伴隨著社會的快速轉型,我國人口遷移流動也經歷了多個階段,并深刻地打上了歷史的烙印。
改革開放前,行政力量是人口遷移和流動的主要調節力量。人口遷移和流動需要服務于國防安全和經濟建設,并與當時的社會政治環境密切相關。籍此,我國的人口遷移與流動先后經歷了自由遷移、嚴控遷移等階段,也經歷了波瀾壯闊的“三線”建設與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為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社會主義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
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人口的遷移和流動越加頻繁,總量也迅速增長。市場力量成為調節人口遷移流動的主要力量。由于長期的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的分割,也出現了獨特歷史背景下的“流動人口(flouting people)”(Fan et al, 2011)。流動人口的快速增長,也極大地推動了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也促進了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盡管流動人口的增加也帶來了城市管理、社會發展的諸多問題,但也為我們未來的城市、社會治理和人口發展指出了方向。
站在新時代的起點上,我們有必要對我國人口遷移與流動的歷史進行詳細梳理,分析其現狀和未來面對的形勢與調整,并進一步為未來人口遷移與流動的研究和服務做出貢獻。
一、改革開放之前的人口遷移和流動
人口遷移的進程緊密地伴隨著我國歷史發展的進程。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的人口遷移流動經歷了以下人口遷移相對自由時期、嚴控人口遷移時期兩個階段,也經歷過三線建設、知青上山下鄉等歷史事件。除了1949-1957年主要是從農村向城市遷移,從1958年開始,人口的流向就發生了“逆向”流動—從城市到農村。在此時,行政力量是人口遷移流動的主導力量。
1.1949-1957年,人口遷移相對自由時期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實施了相對自由的人口遷移政策,允許居民自主遷移。1951年和1953年,我國先后頒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和《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兩個文件主要是對人口遷入遷出進行登記記錄、辦理相關手續,而并未對人口遷移做出限制。在當時新中國百廢待興,大力發展生產背景之下,人口遷移主要有兩個方向:首先是從農村向城鎮遷移。在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工業化快速發展,農村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彌補城市勞動力不足,為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在此時期,我國國民經濟迅速增長,人們生活水平也在逐漸提高。第二個方向是從內地農村遷往邊疆地區。由于邊疆地區地廣人稀,缺少足夠的勞動力,而內地由于人口稠密,生產資料也日漸緊張。因而人口密度較大的華北和東部沿海地區的農民大量的遷往東北、西北、內蒙古等地,開墾土地發展生產。
2.1958-1965年:嚴格控制人口遷移的時期
伴隨著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勝利完成,我國經濟得到了逐步恢復和巨大發展。在這個過程中,從農村大規模進入城市的勞動力發揮了關鍵的作用。但由于當時我國經濟基礎較為薄弱,城市發展滯后于快速的人口增長,城市人口趨于飽和狀態,城市問題也逐步顯現出來。糧食供給、就醫、就業、上學等最主要的民生問題非常嚴峻。為緩解城市面臨的問題,1958年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對人口遷移做出了嚴格限制。在此階段,政府通過出臺相關法律文件限制人口遷移流動。(佟新,2010)
3. 1966-1976年:行政力量支配下的人口流動
由于20世紀60年代錯綜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也遭遇了嚴重的干擾。為了有效應對來自外部的安全威脅,以及發展西部地區工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政府分別從發展西部地區、調節城市人口壓力以及邊疆地區開發等幾個方面,相繼推出了幾項重大的涉及到大規模人口遷移的工程。
首先,國家為確保東西部地區工業發展的平衡,保障經濟安全,大力推動“三線”建設。國家將沿海工業較為發達地區的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遷入內地,并在內地新建了大量的工礦企業,同時也有大批高等院校西遷或進行了院系的調整(陳東林,2003)?!叭€”建設工程從1964年開始籌劃,僅在1966年便計劃從一二線地區調入三線地區34000職工(陳東林,2003:pp.120)。從1964年到1970年底“三五”計劃結束,全國約有380個項目,145000名員工,38000多臺設備遷往內地(陳東林,2003:pp.149)。在1964-1980年 期間,國家在主要的13個省和自治區的中西部地區投入了2052.68億元,以及近四百萬工人、干部、知識分子和解放軍官兵,以及上千萬人次民工的建設者。
第二是組織東部人口稠密地區的農民遷往人口密度較低的西部、東北等地區,開墾荒地,進行農業生產。這一工作在新中國成立初期便在有序推進。至20世紀90年代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經發展到240萬人,開墾了1400多萬畝土地,建立了較為齊全的工業門類,并發展出石河子等新興工業城市。(陳東林,2003)支邊工作卓有成效。
第三,是鼓勵干部和工人回鄉務農,緩解城市人口過快增長的壓力。第四則是動員知青“上山下鄉”。
4.知青“上山下鄉”與回城
在新中國發展歷程中,“知青”一直占有特殊的地位,關于知青上山下鄉經歷的話題也歷來是討論的重點??偟膩碇v,“上山下鄉”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側重點和發展過程,因而“知青”一詞在不同時期也具有不同的內涵。(譚建光,2019)
(1)知青上山下鄉
1955年,隨著農業合作化運動的興起,城市勞動部門動員組織無業、失業青年和剩余勞動力回鄉、下鄉參加農業生產勞動。盡管這個過程不同于知識青年上山下鄉,但將近90萬人下鄉參加農業生產,也開啟了社會主義新風(劉玉太,2018a)。
疏解城市剩余勞動力,是“上山下鄉”運動的初衷之一,政治動因則是“上山下鄉”的另一決策來源(易海濤,2017,2018)。195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頒布了《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修正草案)》,正式把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納入農業發展綱要。這是全國政治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到“下鄉上山”用語,并把上山下鄉的主體明確為“城市的中、小學畢業的青年” ,也引發了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持續浪潮(胡獻忠,2018; 劉玉太,2018a; 譚建光,2019)。1961年1月,中共中央八屆九中全會確定了“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經濟方針。同時,國務院也下發《關于精簡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壓縮城鎮人口。
從1962 年下半年開始有組織、有計劃地動員城鎮知識青年下鄉上山。從1963年下半年開始,精簡職工的任務轉變為安置不能升學就業的初高中畢業生,在安置方向上從農場安置轉變為插隊為主。(劉玉太,2018a)從1962年至1966年,累積已有129.28萬知識青年參與上山下鄉。
文革開始之后,在“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受貧下中農再教育”的號召下,更多的知識青年涌入農村,參加農業生產。其中,1969年就有267.38萬人下鄉,1970年為106.4萬人,1971-1973年不足一百萬人,直到1975年達到236.86萬人之后,知青總數才逐漸減少。
從1962年推動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到1979年陸續安置回城知青,共計1776.48萬人投入到了這項歷時近20年的宏大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
(2)知青回城
廣大下鄉知青為農村發展和社會主義建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也付出了巨大的犧牲。在革命熱情的支持下,仍然有千千萬萬的知青奔赴生產前線。但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并非單向的向農村、山區的流動,而是同時伴隨著回城的流動。但在1977年之前,上山下鄉的知青總數要遠大于回城知青總數??偟膩砜?,知青回城有幾個途徑:招生、征兵、招工和病退、困退等事由回城。招工是知青回城最主要的途徑,1962-1973年,招工占到回城人數的62.2%,在此后數年招工都是最主要的回城途徑。病退、困退回城也是主要原因,1962-1973年,人數也占到了20.6%,在1979年比例達到了35.6%。此外,還有一定比例的知青通過招生和征兵回城。
1978年“全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會議”召開,中央政治局決定為知識青年逐步創造就業和升學條件,并縮小上山下鄉的范圍,逐步積極妥善解決知青問題(劉玉太,2018b)。伴隨著1977年恢復高考以及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越來越多的知青結束上山下鄉,回城就業和升學。
1962-1979年,回城知青總人數達到了1490.46萬人。伴隨著回城知青安置工作的逐步推進,這一特定歷史時期的“上山下鄉”逐漸落幕。
二、改革開放至新時期的人口流動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標志著改革開放和中國發展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在這個風云變幻的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原本僵化的經濟社會體制開始呈現松動和開放的態勢,并不斷推動體制轉型和社會轉型。在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人口遷移和流動也隨著社會轉型而呈現出新的特點,體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逐漸過渡的趨勢。
由于城市中擁有更多的工作機會,再加上農村改革后出現糧食和勞動力富余,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偟膩砜?,這一時期遷移的規模逐漸增加,并以農村流動人口為主。計劃經濟體制的力量和市場體制的力量在人口遷移流動過程中發揮了雙重的作用(佟新,2010)。從時間上來看,農村人口流動主要可以分為六個時期:限制流動期(1979-1983年)、放寬限制期(1984-1988年)、控制人口盲目流動階段(1989-1991年)、由限制到規范流動時期(1992-1999年)、公平對待階段(2000-2011年)、加速融合期(2012-今)。(北京市信訪矛盾分析研究中心,2019; 馬雪松,2008)
1.限制流動期(1979-1983年)
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城鄉之間長期以來的二元分隔以及發展戰略造成的體制障礙,農村獲得的發展有限,促使農村勞動力外流的“推力—拉力”并不強烈。另一方面,由于此時國民經濟正處于“文化大革命”后的恢復初期,各方面的政策等都有待調整完善,再加上知青返城造成了一定的就業、安置壓力,都使得限制農村勞動力流動成為必要。
因此,限制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政策措施紛紛出臺。1979年,國務院轉批國家計委《關于清理壓縮計劃外用工的辦法》,清理的重點是全民所有制單位在勞動計劃外使用的農村勞動力。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意見》也強調,要通過發展社隊企業和城鄉聯辦企業吸收農村勞動力,通過商品糧供應來控制農業人口盲目流入城市。
此外,還有其它若干政策文件也從相同的出發點來控制農村人口遷入。其主要做法有:控制糧油供應、發展小城鎮、用鄉鎮企業吸納勞動力等等。到1982年,農村內部非農就業人口達到了3805萬人,比1978年增長了700萬人。(馬雪松,2008)
2. 放寬限制期(1984-1988年)
198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雖然沒有強調控制農業人口流動,但通過確認聯產承包責任制、確定農業經濟改革、體制改革路線等,客觀上促進了農業人口流動。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1983年人民公社解體以及1984年“統購統銷”政策的松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被大大激發出來,農產品產量和農業勞動生產率大幅增長。這也為農村人口流動提供了物質基礎,并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從1984年開始,國家允許農民自帶口糧、自籌經費,進程務工經商。
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是農村勞動力政策變動的重要標志(馬雪松,2008)。文件進一步確認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允許農民和集體資金自由地或有組織地流動,不受地區限制。1984年4月6日,中國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也進一步解放了農村勞動力,使其在城鄉流動中擁有合法身份。
在這個階段,除外部轉移農業勞動力—允許農民進程務工—之外,國家大力支持鄉鎮企業發展,從內部轉移富余農業勞動力。從1984年至1988年,累積轉移農業勞動力5566萬人,鄉鎮企業從業人員也從5028萬人增加至9545.5萬人(李瑞芬等,2006; 馬雪松,2008; 上海社科院經濟所發展室,1995)。
3.控制人口盲目流動階段(1989-1991年)
由于前一個時期改革較為順利,人口流動總量出現了迅猛的增長。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流動人口規模為7875萬人。
1989年之后,“民工潮”的出現也給當時發展滯后的交通運輸、社會治安等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作為改革前沿的東南沿海地區面臨的壓力更為突出。這些因素也都導致了對農村流動人口的污名化,如“盲流”這一詞的大行其道(馮建江,1993; 黃典林,2013; 雷洪,1996)。再加上1988年下半年我國遭遇了嚴重的通貨膨脹,經濟社會需要較長時間的治理整頓。于是,政府出臺了相應的調控措施,對盲目流動的人口也加強了管理。
4. 由限制到規范流動時期(1992-1999年)
1992年,在經過前期的調整之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在這一時期,農村勞動力大量進入城市與國企職工下崗重合,使得城市就業形勢非常嚴峻。在此時,國家推出相應政策,規范農業勞動力轉移。
1993年,《關于印發<再就業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有序化——城鄉協調就業>的通知(勞部發〔1993〕290 號)》同時針對下崗職工再就業和規范農村勞動力流動提出了要求,將工作重點放在轉變就業機制和實現農村勞動力流動有序化兩個方面。并在全國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基本制度、市場信息系統和業務網絡。1994年,勞動部頒發《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58號)》,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用人、農村勞動者就業和各類服務組織從事有關服務活動的行為,引導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馬雪松,2008)
5.公平對待階段(2000-2011年)
進入21世紀之后,農村勞動力轉移已經成為我國人口流動的主體,相關政策也出現了進一步的積極變化。原有的農村勞動力進城工作中面臨的各種不合理限制被逐步取消,隨之而來的是各項惠民措施。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2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指示:“對農民進城務工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蓖瑫r取消不合理限制和亂收費,糾正簡單粗暴清退農民工的做法。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進一步確保了對農民工權益的保障。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也明確了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維護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等多個方面的要求。
在統籌城鄉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戶籍制度進一步松動,城鄉管理體制不斷改革,農民工地位得到進一步明確,城鄉二元結構也進一步消解。
6.新時期:加速融合期(2012-今)。
盡管對農民工的限制政策日益減少,但由于城鄉二元分隔的戶籍制度,農村勞動力“候鳥式”遷移并未有太大改變,農民工融入城市的程度不高,融入障礙仍然存在。(北京市信訪矛盾分析研究中心,2019)在此情況下,如何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加快農民工融入,完成市民化過程就成為新的問題。
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明確提出了為農民工服務的總體要求,從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等方面加強農民工融入城市的步伐。
針對最近幾年出現的民工“返鄉潮”,《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也從基礎設施建設、整合資源、創業培訓和公共服務等多個方面來支持農民工創業,并帶動地方產業升級。
三、新時期我國流動人口現狀、趨勢和演變
流動人口既是改革開放的衍生物,也是改革開放的巨大推動力量(楊菊華,2019)。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勞動人口加速轉移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了流動人口的大量增加。新時期以來,流動人口規模都在2.2億人以上。另一方面,改革開放后,我國人口流動的主要動因從行政力量轉變為市場力量,流動人口的總量和變動趨勢都越來越受到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因此,在經濟新常態下,我國經濟也面臨新的調整和發展機遇,如何確保人口流動對宏觀經濟的積極影響,也值得進一步探討。
流動人口規模正在逐漸小幅縮減。根據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階段半年以上人口總數達到2.61億人,流動人口2.21億人。2014年流動人口規模進一步增加,人戶分離人口(2.98億)和流動人口(2.53億)總量都達到了頂峰,爾后逐漸回落。2015年這一對數字分別減少為2.94億人和2.47億人,到2017年已經分別減少為2.91億和2.44億人??梢灶A見,在今后相當長時間內,流動人口總規模都會保持較高位,并逐漸下降。不止如此,2012年,新時期以來,我國流動人口也面臨著新的形勢,體現了新的特征。
1.2010-2015年我國流動人口空間分布的變化:從沿海到內陸回流
從總體來看,我國流動人口主要聚集地仍然是東部沿海地區。其主要影響因素也受到遷入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遷出地人口規模因素的影響(王桂新、 潘澤瀚,2013)。
2010年,我國跨省流動人口總量為8587.6萬人,其中東南沿海各省份占據了流入人口的前十名中的九個,唯一入圍的僅有西部地區的新疆。除此之外,中部和西部地區流入人口普遍較少。從東南沿海地區來看,也可以明顯看出流動人口聚集的三個區域:珠三角—廣東;長三角—江浙滬;環渤海地區—京津、山東和遼寧。廣東、浙江和江蘇分別是流動人口居于前三位的一級省級區劃。流動人口聚集區域和經濟發展領先區域高度重復。
2015年,盡管其主要聚集地仍然是東部沿海地區,但可以看到各省流入人口的規模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全國跨省流動人口總量較2010年凈減少了近400萬人,減少最多的浙江省為194.3萬人,廣東省為119.8萬人,進行產業調整和人口疏解的上海和北京也分別減少94.5萬人和57.2萬人。相比之下,則是中西部地區流入人口的大量增長。作為大力引進優秀人才和勞動力的四川、湖北兩省,也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人口流入,流入規模均超過了161萬人。相比于2010年,川鄂兩省流入人口分別增加了48.5萬人和59.9萬人。中部地區的安徽和河南也分別增加了40萬人左右。
這個現象反映出,我國東部經濟盡管仍然擁有對中西部地區的優勢,但面臨的產業結構調整的壓力非常嚴峻;同時也反映出中西部地區在經濟發展的潛力和人才引進方面工作的優勢。
2.青壯年為流動人口的主力
2015年流動人口平均年齡為32.85歲,比2010年的30.90歲高出了近兩歲。
首先,2010和2015年為“兩低一高”的人口結構,都是低齡組(0-14歲)和高嶺組(55歲及以上)所占比例較低,而青壯年勞動力人群比重較高。這也說明,流動人口大多是外出務工人員,因而青壯年勞動力所占比重高。
第二,2010年的人口結構也更為年輕。除25-29歲年齡段以外,2010年流動人口在14-44歲青壯年勞動力中的比重都要高于2015年。而在45歲之后的年齡組中,2015年流動人口的占比都要更高。第三,2010和2015年數據體現出來的共性在于,中老年人比重較低,55-59歲人群比例較上一個群體有顯著的下降,并隨著年齡增長,各個年齡組所占比重也迅速降低。
3.年輕人向外省流動,年長者向省內流動
2010和2015兩年數據中,處于20-49歲的青壯年勞動力中,省外流入的比重都要超過省內流動。亦即跨省流動人口年齡結構更為年輕。而年長者則是省內流動人口的比重更高,也表明年長者更多進行較短距離的流動。此外,省內的流動兒童比重也要高于省外的流動兒童。這表明,年輕者更傾向于到外省流動,年長者更傾向于省內流動。
4.工作就業是最主要的流動原因,屬于發展型流動模式
從統計數字來看,工作就業是最主要的流動原因,占到近一半的比例。這也說明,流動人口的動機更多是為了增加經濟收入,改善自身生活條件,屬于生存發展型流動。
伴隨工作就業的流動人口,比例第二高的則為家屬隨遷,有16.60%的流動人口屬于隨遷家屬;為了學習培訓的流動人口比重也達到了13.44%。這三個群體所占比例將近四分之三。此外,也有相當一部分流動人口是由于房屋拆遷或改善住房而遷移,這部分人占到9.97%。因此,流動人口最主要的動因就是改善生活和居住條件,屬于發展型流動。
不得不提及的一點就是流動人口上學的問題,在流動人口中有2.05%的人是為了子女就學而選擇流動。由于二元戶籍制度、義務教育經費投入機制、城鄉文化差異等因素的存在,外來人口上學的問題突出體現為子女入學的困難。盡管在2003年,國家頒布了針對外來人口子女教育的“兩為主”政策,允許他們中進入城市公辦學校讀書(童星,2018)。但是,外來人口隨遷子女常常遭遇歧視、學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與乏力、社會排斥、心理的困惑與危機等問題(胡恒釗,2018)。因此,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教育公平不應局限于基本入學機會的保障,還需要關注其內心的健康成長,以及學校環境的公平公正。因此,在新時代,優化民工子弟學校運行需要通過國家、社會、學校等多元力量的協調來完善保障機制,努力讓農民工子女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胡中月,2018)。
5.流動人口流而不動
結合2005/2010/2015年三期數據,可以看出,流動人口的流動時長都相對較長,三成左右的流動人口在外時間多于五年。流動人口的居住時長主要集中于幾個時間段:(1)2005-2010年,流動半年至一年的流動人口占比為20%左右,2015年僅占比10%強;(2)從流動時間1-2年直到4-5年,每組占比相對穩定且比例逐漸下降;(3)流動時間在五年以上的比例則顯著超過了前幾個類別。2005年有33.41%的人在目前居住地居住了超過五年,2010年為27.85%,2015年為41.26%??紤]到抽樣覆蓋和誤差問題,可以估算出五年以上流動人口比重大約為三分之一。
這表明,流動人口長期“流而不動”,成為比較突出的現象。
6.由個體流動向家庭流動轉變:家庭規模促進流動決策
根據2015年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數據,流入地數據中,超過六成的家庭總人口≤3人,以核心家庭為主;而流出地數據中,超過六成家庭總人口≥4人,以擴展家庭為主。
根據不同的統計口徑來看,流入地數據中,三口之家是最主流的家庭模式,超過1/3的家庭為三口之家;而夫妻核心和單人戶也分別占有22.14%和7.48%的比例,因而核心家庭的總比例超過了60%。對照而言,盡管四口之家占有四分之一的比重,但五口人及更多人口的家庭占總比重相對較小。因此,流入地數據中,核心家庭為主導的家庭結構。
而在流出地數據中,這個趨勢恰好相反。其中,三口之家所占比例僅有22.93%,加上雙人戶和單人戶的比重,也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核心家庭;相比較來看,擴展家庭的比重則更高。四人家庭比重超過20%,五口人家庭也有19.93%的比重,六口人及以上的家庭比重甚至接近25%,這三類家庭總比例達到65%左右。這也說明,流出地數據中擴展家庭所占比例更高。
家中總人口越多,越有可能有做出外出流動的決策。從流動人口家庭結構來看,一到兩個子女的比例最高,兩者比例之和超過八成。其中,獨生子女所占比例最高,約為42-46%,二孩生育比例也較高,約占39-42%。但多孩的家庭比例相對較少,如三孩及以上多孩家庭比例為8-11%之間,暫無子女家庭比例也較低,僅為4-7%。
四、當前我國流動人口問題帶來的挑戰
1.民生問題: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仍然有待加強
由于戶籍制度、數據聯通和共享等問題的限制,流動人口難以充分享受與流入地居民同樣的社會保障,如醫療保障、就業保障等(王陽,2017; 于凌云、 史青靈,2019)。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流動人口的參保率低。一方面在于流動人口難以滿足流入地的參保條件,另一方面在于流動人口自身參保意識低。根據2015年全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數據顯示,我國流動人口參加失業保險的比例約為5%,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約為15%,參加醫療保險的比例約為18%,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約為25%。二是對流動人口的保障水平低。當前流動人口仍多數從事低端行業工作,社會保障難以覆蓋。同時,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流動人口難以將原住地參保記錄轉入流入地,而是需要重新建立社保賬戶,但社保權益與參保時間掛鉤,從而導致流動人口不能公平、充分地享受社會保障,進而增加了流動人口的生活負擔和生存壓力。
2.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的區隔與社會融合
流動人口社會融入程度低的原因來自三個方面:一是經濟融入難。雙重就業市場導致社會人口分化和社會關系割裂,流入地原住民多在國企、外企等相對高端市場就業,而流動人口主要在制造業、建筑業、餐飲業等低端就業市場,工作和生活環境差,收入和消費水平低,從而導致流動人口身份認同低。二是文化融入難。流動人口多來自經濟、文化落后地區,總體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上風俗習慣、觀念意識等存在差異,導致流動人口難以與流入地居民“產生共鳴”。三是融入渠道少。雖然多數流動人口愿意參與流入地的社會活動和社會管理,渴望與當地居民建立和諧融洽的人際關系,但由于渠道缺失或不暢通,導致流動人口“無從下手”。當前,流動人口的社會交往圈仍主要局限于親緣或同鄉。(張運紅,2015)
近幾年來,流動人口的流動時間趨于長期化,且大量新生代群體加入流動人口大軍,他們對城市生活充滿向往和迷戀,不愿回到經濟文化較落后的家鄉,但同時又面臨難以真正融入流入地群體的困境,結果他們處于非城非鄉的邊緣狀態,尤其是隨著家庭式流動越來越多,大量流動人口二代角色認知模糊,他們既不屬于農村人,也不屬于城里人,進退失據導致流動人口缺乏歸屬感,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心理和行為問題,進而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3.農村留守兒童教育的問題
首先是留守兒童的看管和教育問題。對于未隨父母流動遷移的留守兒童而言,其教育多由家鄉留守老人看管,甚至處于無人看管狀態。由于長期缺乏及時有效溝通和引導,留守兒童容易出現厭學或行為失范等問題。
此外,留守兒童與其他農村兒童共同面臨的一個問題是農村的撤點并校。盡管撤點并校的初衷是集中農村教育資源,辦好少數幾所中心學校(劉磊明,2018)。但撤點并校之后,往往造成農村子弟就學的不便(龐曉鵬等,2017)。部分家長為了陪同子女上學,不得不外出“陪讀”,增大了家庭負擔以及潛在的家庭矛盾。(魏霞,2018; 鄭晶輝、 張文政,2018)
對于隨同父母流動遷移的流動兒童而言,其受教育狀況依然不容樂觀。一方面,由于戶籍、住房、經濟條件等限制,流動兒童難以在流入地享受正規教育,其就學條件往往較差,師資力量不足、基礎設施缺乏,同時,這樣的學校多由私人經營,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教育不穩定性。而有的流動兒童即使能夠和當地兒童一樣享受正規教育,也可能面臨受歧視等問題。另一方面,流動兒童父母忙于生計,對子女教育投入少,流動兒童出現心理和行為問題時未能及時疏導和糾正(胡恒釗,2018)。此外,流動子女也面臨異地高考問題。
五、展望
2018年和2019年,分別是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周年和新中國成立70年的重要歷史節點。這些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開創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肖子華,2018)。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時代,我們有必要對建國七十年以來的人口流動和社會變遷歷史進行梳理,并吸收經驗教訓,進而完成“十九大”報告對人口學研究的要求,更好地服務流動人口各項工作。
1.新時代我國流動人口新的特征
進入新時代依賴,我國流動人口的發展仍然和社會經濟發展、轉型過程密不可分。首先,是經濟、產業轉型過程中流動人口在聚集方向上的變化。 2010年以來, 隨著沿海地區產業轉型升級、中西部地區產業承接以及老一代農民工老化, 部分人口逐漸回流中西部, 近年來安徽、湖北、四川等省份跨省流動減少, 人口回流明顯。第二,大城市的吸引力不會降低,“拉力”仍然明顯。盡管部分超大城市仍然會進行人口調控,但人口向大城市流動的趨勢不會扭轉。第三,流動人口也出現“老化”現象,流動人口的年齡也在逐步趨于增加,其平均值和中位年齡都在增大。第四,隨著我國老齡化和低生育水平的發展,長期的人口總量是趨于穩定和緊縮,流動人口的總量也逐漸趨于穩定并減少。
2.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要求流動人口工作進行及時調整
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總體的人口形勢發生了轉變。習近平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的說明中指出:“當前,我國人口結構呈現明顯的高齡少子特征,適齡人口生育意愿明顯降低,婦女總和生育率明顯低于更替水平……另一方面,我國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這個新的總體形勢,要求我們在把握人口總體形勢的前提下,針對流動人口中出現的問題,拿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第一,加強對人口的調查和流動的監測,掌握流動人口的底數、分布和動態變化等情況;對流動人口生育意愿、就業、公共服務和健康狀況等進行專項調查,為國家人口戰略制定提供科學依據。第二,結合國家整體規劃及行業政策,對人口流向、成因、機制及規律進行綜合研究,為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提供人口數據支撐。第三,結合新型城鎮化戰略和戶籍制度改革,開展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教育、就醫、住房、社會保障、社會參與、土地制度改革等研究,開展流動人口家庭發展與社會融合評估、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評估等綜合性研究,促進生育政策與其他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和融合。第四,關注人口流動相關重點人群研究,包括流動兒童與留守兒童、留守老人等,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第五,按照健康中國建設戰略實施方案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目標要求,實行工作重心下移,促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健康服務均等化,促進流動人口職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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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于《河南社會科學》2019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