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社會”概念的歷史思考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源自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對于古希臘城邦政治生活的一種描述。在古代城邦政治生活中,自由公民按照共同意志,平等地對城邦治理發表意見并行使權利(贊同或反對;選舉或被選舉等)。古代政治哲學對于公民社會的理解基于樸素的自然法思想,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公民(自由民)對政治生活的參與是以平等個體形式參與到城邦政治的。
公民社會伴隨近代歷史發展和政治思想的轉變,特別是在洛克和盧梭等哲學家的倡導下,公民社會的含義也發生了轉移。在近代思想家看來,自然狀態下人的權利是未經保障的、松散的群體。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與平等等權利,是缺乏社會組織狀態和秩序的松散狀態。而如果想要使得這些權利得到基本保障,必須伴隨著人與人之間對社會契約的許諾,伴隨著社會契約,自由與平等獲得了契約的保證。近代公民社會恰是社會契約理論的結果,同時也是反抗封建王權而產生的積極的概念。
在近代以后,黑格爾與馬克思對公民社會有新的見解(過去我們對黑格爾與馬克思所說“公民社會”翻譯為“市民社會”)。在馬克思看來,市民社會是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歷史階段中,工人、工人社團與經濟體(企業或國家)之間、經濟體與經濟體之間互相博弈、自由競爭的發展階段。市民社會賦予工人自由的人身權利,但同時又被企業剝奪勞動成果。這種“市民社會”恰描述了資本主義從成熟到壟斷過渡階段的社會狀態。
在當代“市民社會”理論中,一些西方學者提出“國家—經濟—公民社會”的三分法,在劃清國家與社會邊界的基礎上,將經濟領域從“公民社會”中剝離出來。葛蘭西把西方國家看做是政治社會與公民社會的結合體,“統治階級不僅依靠暴力手段來維護國家權力,而且還借助于公民社會來促使公民對于國家事務的認同”。并且,國家通過文化上的霸權(文化領導權)來統治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更多起到的是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美國社會學家帕森斯則將社會分為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四大子系統,其中的社會子系統即“公民社會”,起社會整合作用。哈貝馬斯看到了在政府干預和商業化對社會各領域的滲透影響下,政治子系統與經濟子系統功能出現了功能的重合。在此基礎上哈貝馬斯明確了三分結構——國家與獨立于國家的私人自治領域(公民社會),其中私人自治領域又可分為私人領域(即進行經濟活動的領域)和公共領域(即進行社會文化生活的領域),亦是資產階級公共領域,又可劃分為文學和政治兩大公共領域??潞嗯c阿拉托進一步進行了三分結構的劃分,將社會劃分為政治社會、經濟社會與市民社會?!罢紊鐣梢試覟橹行牡囊幌盗姓沃贫人M成,包括政黨、議會以及行政部分等。經濟社會以資本積累為中心,涉及到財產權、商品交換等?!笔忻裆鐣t是“介于經濟和國家之間的社會相互作用的領域,是由私人的領域(家庭)、團體的領域(自愿性的社團)、社會運動和公共溝通形式構成”。
在當代以來,特別是1960年代以后,國家的干預伸向了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將原本屬于私人的經濟行為變成公共事務,導致了個人生活范圍的不斷萎縮。世界上大部分資本主義國家進行了經濟調整和政治革新,國家限制部分企業的經濟剝削、發展社會福利;與此同時,社會上民權運動與平權運動此起彼伏。在這個變化過程中,人們對“公民社會”產生了新的理解和新的定義,并成為新世代思想家對于社會政治生活的某種描述和指稱。新的定義下,“公民社會”被視作這樣的概念:公民社會指的是圍繞共同利益,目的和價值觀的集體行動空間,通常不同于政府和商業營利性行為者。公民社會包括慈善機構,發展非政府組織,社區團體,婦女組織,宗教組織,專業協會,工會,社會運動,聯盟和倡導團體。(源自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在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公民社會中的“社會”一詞更多的是指社會上非盈利組織和各種各樣自治團體的總和。公民社會在當代西方社會是政府與私人領域、私人公司之外的“第三邊”。
二、“公民社會”概念在中國的思考
對于我國來說,“公民社會”概念是一個舶來品,對于該詞的理解,應著重與我國的歷史與現實相結合,而絕不能生搬硬套西方概念。中國公民社會發展起源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政治領域的深化改革。從經濟角度來看,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公有制為主體,同時非公有制經濟也是重要組成部分,市場在遵循經濟規律的同時,國家也會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從政治角度來看,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追求的是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從本質上就與資本主義社會不同。在明確國情的基礎上,我們應采取諸多釋義中更貼近我國實際的一種。
現代的“市民”解讀方式,反映的則是“公民社會”中經濟的“私”的一面,其更多是與西方歷史上資產階級相關聯,與我國實際不符。民間社會概念強調的是社會與國家的對抗,但在我國顯然不適用。公共領域概念本身存在一定歧義,同樣不適合用來界定我國的社會現實。人民社會概念有適合我國用語習慣的優勢,但存在擴大了“公民社會”指代范圍的問題,并且對法律概念的強調意味較少,而我國一直強調依法治國,因此也不適用于我國當前的現實。但人民社會概念強調將“公民社會”與我國實際相結合的思考值得我們吸取。
反觀公民,它是一個政治化、法律化術語且是一個現代概念,意味著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個人擁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F代社會強調的是對社會共同利益的關注,社會各成員應相互尊重信任、寬容妥協并平等合作,這正是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應具備的素質。并且我們可以看到自古希臘以來,無論是在古典、當代還是現代“公民社會”概念中,都包含有一定的公民在城邦、城市抑或政治共同體中參與公共活動的意味。因此,俞可平、何增科等學者認為,公民社會概念是一個更具現代性的詞語,也更符合我國國情。俞可平在延續哈貝馬斯對社會系統三分的基礎上提出,“可以把公民社會當作國家或政府系統以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社會組織或民間關系的總和,它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焙卧隹平淌谡J為公民社會是指“公民們在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自愿結社、自由討論公共問題和自主從事社會政治活動而自發形成的民間公共領域?!?,此定義不僅延續了哈貝馬斯、柯亨與阿拉托的三分法結構,同時這一定義與公民社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與國家(政府)的互動與合作功能不存在沖突,更能體現出國家治理視域下對公民社會的討論,強調的就是其作為治理主體在公共領域中自由、理性討論公共事務的作用。
“公民社會”概念及其代表性的非營利組織和市民團體自治模式在新千年之后逐漸進入中國,特別是環境公益、婦女權利和居民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出現。這其中伴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同時伴隨著的是我們的政府處在政府職能轉換和改革的歷史階段,社會結構、社會發展模式也處在轉型期。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出現許許多多的新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恰處在傳統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的空白地帶,在改革沒有深入到的許多領域中,亟需社會組織的協助;而我國傳統上又沒有市民自治傳統的情況下,這些管理的“缺失地帶”被一些非政府組織和非盈利機構協助管理和處理。
在之后的十幾年間,對于“公民社會”的一些思考和爭議持續至今。其中,王紹光的批評關注到“公民社會”的思想邏輯維度,“公民社會”概念本身是一個各種不同類型概念、不同類型組織和不同類型治理關系組成的混雜概念,不應該成為我國應當借鑒的社會發展模式,同時也不應當在我國大力發展。王紹光的主要發現在于,傳統上西方對于非盈利組織的定義本身存在許多模糊的邊界,使得“公民社會由非營利組織和自治團體組成”的概念出現了邏輯漏洞。在這個意義上,“公民社會”概念本身成為了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所利用的口號和手段。而王名的觀點則側重關于“公民社會”的社會實踐維度。在王名看來,公民社會及其組織形態由于源自西方,它自身必然帶著鮮明的西方色彩。然而,伴隨著非營利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深入發展,一些內容并非完全是負面的。如果經過引導、管理和建設,是可以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資源的。特別是多元的慈善機構和公益組織,為政府管理提供了有意的補充。
三、公民社會與我國現實
我們必須看到,公民社會是符合西方當代資本主義社會模式的一種社會存在。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結構存在著市民自治與國家政治之間的二元結構,政府、企業與市民之間需要第三方介入管理,實現緩和階級與族群矛盾、調和經濟糾紛、減少社會治理成本等方面的職能。公民社會縱然在概念上有種種混淆不清的邊界,但是在現實運作中,是符合西方政治生活現實的。
塞繆爾·P. 亨廷頓認為 :“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蔽覈幵趯崿F現代化的關鍵時期,經濟利益、價值觀念和利益格局出現分化,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群體性事件。這是中國政治和公共管理必須直面和解決的重大問題, 然而,將西方的公民社會“移植”到中國現實發展中會存在一些問題。首先,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社會治理并不存在市民自治與國家政治的二元對立結構,我國的國家治理模式是以基層民主為基礎,逐級人民政府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人民民主結構。在這種結構治理模式下,非營利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必須在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政府的管理下行使職能。也就是說,西方公民社會的權利邊界是政府與私人領域之外的“第三空間”,而我國不存在這樣的第三方空間;人民團體是協助人民政府進行社會治理的組織,而不是第三方組織。
其次,現有人民團體的發展必須與我國經濟與政治發展階段相協調。由于我國尚處在改革的深水區,國家發展仍面臨經濟、政治和環境等多出挑戰。西方公民社會模式下,不同組織按照自身參與者的權利訴求無限度地要求權利并通過公共領域內的辯論實現治理的方式與我國現下的發展階段并不匹配。經濟與政治體制的改革要求以人民利益為目的,以政府為主導協調各方利益,人民團體在各方利益的協調過程中扮演協助角色。
此外,發展中國特色的人民團體,對于中國的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具有積極意義。我國尚處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時期,改革要求我們政府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伴隨著許多利益矛盾,有些矛盾仍然面臨激化的風險。因而,發展中國特色的、具有政治導向的人民團體,對于緩和社會矛盾具有積極的效果。
總之,公民社會”是一個源于西方的、反映國家與社會關系、以西方公民社會理論為基礎的概念范疇。西方公民社會理論在西方的歷史與現實中具有一定積極作用,其中的一些有益成分經科學分析和話語轉化后可為我所用。忽視中國社 會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試圖以西方公民社會為參照,構設中國的“公民社會”、預設中國的發展目標以及實現的道路,這就會背離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目標,發展中國特色的人民團體,發揮應有的社會治理作用,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人民幸?;驎蟹e極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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